村民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头耕牛,用于耕种三家的农田,甲出资400元,乙和丙各出资300元。三人在购买耕牛时约定除非牛死了可以分牛肉,牛活着就不能要求分割牛,但是没有明确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甲主张是按份共有,乙和丙主张是共同共有,但是谁都提

admin2016-07-16  31

问题 村民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头耕牛,用于耕种三家的农田,甲出资400元,乙和丙各出资300元。三人在购买耕牛时约定除非牛死了可以分牛肉,牛活着就不能要求分割牛,但是没有明确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甲主张是按份共有,乙和丙主张是共同共有,但是谁都提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问题:
(1)三人对耕牛的共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若为按份共有,份额如何确定?
(2)耕牛生病、甲牵牛去兽医站治病,花去100元,该花费应如何分担?
(3)耕牛踩坏了村民丁的庄稼,造成500元损失,丁是否有权要求甲全部赔偿?
(4)如果甲全家迁入县城,不再耕种农田,甲是否有权要求分割牛?如果分割的话,可以采用什么方式分割。

选项

答案(1)按份共有。《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甲、乙、丙不具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因而为按份共有。 《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甲、乙、丙三人的份额是:4:3:3。 (2)耕牛生病花费的医疗费是管理费用。《物权法》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因此,100元费用,甲应负担40元,乙丙各负担30元。 (3)有权。《物权法》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4)《物权法》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甲与乙、丙共有耕牛主要是为耕种农田,甲全家迁人县城,不再耕种农田,可以认定甲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 对于分割方式,甲、乙、丙可以协商。若达不成协议,可以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耕牛所得价款按照份额予以分割。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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