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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71题)
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71题)
admin
2013-11-07
21
问题
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71题)
选项
A、发现被告人张某在起诉前已从看守所脱逃的,退回检察院
B、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抢劫案,检察院因被害人范某不断上访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C、起诉时提供的一名外地证人石某没有列明住址和通讯处的,通知检察院补送
D、某被告人被抓获后始终一言不发,也没有任何有关姓名、年龄、住址、单位等方面的信息或线索的,不予受理
答案
A,B,C
解析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2)对于不符合规定而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3)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发现被告人张某在起诉前已从看守所脱逃,属于被告人不在案的情形,退回检察院,A项正确;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抢劫案,检察院因被害人范某不断上访重新起诉的,没有新的事实、证据的情形,不予受理,B项正确;起诉时提供的一名外地证人石某没有列明住址和通讯处的,通知检察院补送,C项正确;对于某被告人被抓获后始终一言不发,也没有任何有关姓名、年龄、住址、单位等方面的信息或线索的,但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是这样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可见,D项绝对不予受理的做法是错误的。因此,正确答案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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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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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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