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0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1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00年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2001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

admin2010-08-20  29

问题 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0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1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00年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2001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取得了签发日期为2000年12月10日的提单,于2001年1月4日到银行交单议付。尽管我方未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但我方提交的提单已成过期提单。   根据UCP500规定,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因此,本案中银行有权拒付。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L3BV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