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韦某某殴打自己并导致轻伤。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拘留了韦某某,随后,公安局向检察院提请对韦某某批准逮捕,检察院以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的必要,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遂释放了韦某某,但未变更强制措施或撤销案件。陆某以检察机关不批捕为依据提起

admin2014-12-08  38

问题 陆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韦某某殴打自己并导致轻伤。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拘留了韦某某,随后,公安局向检察院提请对韦某某批准逮捕,检察院以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的必要,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遂释放了韦某某,但未变更强制措施或撤销案件。陆某以检察机关不批捕为依据提起自诉,请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韦某某刑事责任。法院受理了该自诉案件,经审理之后认定,韦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9年研)问:
本案中公安局对轻伤害案件立案侦查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案中公安局对轻伤害立案侦查的做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本案属于自诉案件的第二类,即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本类案件属于可自诉也可公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立案侦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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