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第72题)

admin2018-04-20  33

问题 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第72题)

选项 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
C、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
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

答案A,B

解析 A、B项:《最高法解释》第184条第1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A项中可就管辖提出异议和B项中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是正确的。
    C项:庭前会议是程序性审查,只解决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而不能通过裁定或决定对证据排除问题作出实质性的结论,所以C项错误。
    D项:《最高法解释》第184条第2款规定:“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因此,只有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才能在庭审时简化举证、质证,而不是在庭前会议中出示过的证据即可简化举证和质证,所以D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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