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天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严重亏损,继续经营困难,根据规定,由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政府部门组成清算组,对昊天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确认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是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1

admin2019-01-19  29

问题 昊天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严重亏损,继续经营困难,根据规定,由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政府部门组成清算组,对昊天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确认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是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并指定由原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11年1月8日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昊天公司破产。对昊天公司相关事项清理如下:
(1)2009年4月20日向甲公司无偿转让一批物资,价值30万元。
(2)2009年2月1日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期限2年。
(3)2010年1月10日与丙公司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丙公司为昊天公司加工一批工作服,工料费共28万元,由丙公司于2010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人民法院受理昊天公司破产申请时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清算组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丙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10万元。
(4)债权人丁因参加昊天公司的破产清算而聘请律师,发生代理费2万元,参加债权人会议发生差旅费1万元。丁认为上述支出是因为昊天公司破产而发生的,应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支付。
(5)2010年6月19日昊天公司的一味完工工地发生塌方,致使路过的王某不幸受到伤害,
发生医药费1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昊天公司破产案件中的人民法院指定由原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昊天公司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由原清算组担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包括: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的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本案中由原清算组担任昊天公司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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