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男,37岁,某劳动局财务科出纳员。1997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发行该市奖券,每张奖券30元,中奖者一等奖奖金为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3万元,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后头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

admin2005-02-05  46

问题 被告人李某,男,37岁,某劳动局财务科出纳员。1997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发行该市奖券,每张奖券30元,中奖者一等奖奖金为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3万元,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后头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封存登记。
   该劳动局代为职工买了一部分奖券之后,部分职工不愿意买,因此财务科又将这部分奖券原价收回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委托李某保管,但没有封存登记。1998年11月,中奖号码公布之后,被告人李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单位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二等奖。李某将没有中奖的自己的奖券替换了这张已经中奖的单位奖券。由于该奖券是由劳动局统一从某职工手中回购所得,因此,劳动局职工很快知道本单位有张奖券中了二等奖,但李某保管的奖券中却并没有中二等奖的奖券。李某因害怕而不敢去银行兑换奖金。后单位领导找李某谈话,李某觉得不妙主动将该奖券交给局领导,并承认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李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保管本单位奖券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已经中奖的奖券加以侵吞,且中奖的奖券属于公共财物,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李某在实施贪污行为的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属于犯罪中止,李某的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损害结果。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因此,对李某应当免除处罚。另外,李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在本单位领导找其谈话后,主动将奖券交给领导,并承认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构成自首,依照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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