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某又向朱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某占有。冯某得款后,改造了鸡舍,

admin2013-06-08  19

问题 冯某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某又向朱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某占有。冯某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 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某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来,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某,要求支付运费,冯某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某预计的收入落空,冯某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某、朱某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某在占有该音响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某修理。朱某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某留置。
问:(1)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某与朱某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某与蒋某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对该音响设备,陈某要求行使抵押权,蒋某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5)冯某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有效。冯某与陈某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2)有效。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3)朱某与蒋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因为朱某是定作人,蒋某是承揽人,之后朱某与蒋某之间因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发生留置关系,朱某是债务人,蒋某是债权人、留置权人。(4)应由蒋某优先行使留置权。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陈某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陈某与蒋某之间,蒋某的留置权有优先权。《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5)不可以。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形下,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的一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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