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纠集5人组成了“山口组”,自任首领,命令手下“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组织创收”,其手下在一个月内抢劫4次,重伤2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王某知情的有2次,参加的只有1次,王某应( )。

admin2010-12-09  29

问题 王某纠集5人组成了“山口组”,自任首领,命令手下“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组织创收”,其手下在一个月内抢劫4次,重伤2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王某知情的有2次,参加的只有1次,王某应(    )。

选项 A、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对其知情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知情和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该组织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山口组”属于犯罪集团,王某是这一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故应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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