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A市B区居民甲与A市C县居民乙因财产纠纷诉至C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甲败诉;甲不服,上诉于A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经重审,法院仍判决甲败诉,双方均未再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的第二个月,甲找到了足以推

admin2012-04-21  51

问题 某省A市B区居民甲与A市C县居民乙因财产纠纷诉至C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甲败诉;甲不服,上诉于A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经重审,法院仍判决甲败诉,双方均未再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的第二个月,甲找到了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新证据,并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在再审中,A市中级法院发现原判决遗漏了当事人丙,并通知丙参加诉讼。问题:(1)本案当事人可以向哪些法院申请再审?为什么(2)A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此案?为什么?(3)丙参加诉讼后,A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本案当事人可以向A市法院中请再审。因为根据民诉法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生效裁判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本条由一审法院C县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所以由其上一级法院A市法院申请。(2)A市中院应依一审程序审理此案。根据民诉法规定法院依审监程序再审的条件,发生效力的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裁判可以上诉。(3)丙参加后,A市中院可先作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防止剥夺丙二审终审之诉讼利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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