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5岁。父母离异后由其母抚养。某日,甲某在幼儿园午饭时与小朋友乙某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教师丙某未及时制止。甲某将乙某推倒在地,造成乙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对乙某的损失( )。

admin2013-01-20  33

问题 甲某5岁。父母离异后由其母抚养。某日,甲某在幼儿园午饭时与小朋友乙某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教师丙某未及时制止。甲某将乙某推倒在地,造成乙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对乙某的损失(      )。

选项 A、甲某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如果甲某之母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甲某之父应承担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D、丙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B,C

解析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首先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确有困难的,由另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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