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2/15)

admin2021-01-31  41

问题 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2/15)

选项 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
C、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D、甲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被害人承诺、故意的认识内容、器官类犯罪。
A选项,考查被害人承诺,涉及承诺的法益范围。题眼是“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即甲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生命法益超过刑法认可的承诺范围,故而乙的承诺无效,甲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不过量刑时从轻而已。
B选项,考查故意的认识内容。题眼是“不顾乙的死伤”,说明甲对于死亡结果和伤害结果都有认识,对于死亡结果至少有间接故意,实际造成死亡结果的,当然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C选项,考查被害人承诺,涉及基于错误作出的承诺的效力问题。乙误认为移植器官的受体为自己女儿,实际上不是,其重大目的未实现。一般人在知情假相时不会作出同样的承诺,乙系基于重大错误而作出承诺,承诺无效。乙系“欺骗他人捐献器官”,按照刑法234条之一第2款,构成故意伤害罪。
D选项,考查被害人承诺,涉及承诺能力、承诺的法益范围。
(1)乙17周岁,对于器官没有承诺能力。承诺无效。
(2)甲的行为属于“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按照刑法234条之一第2款,构成故意伤害罪。
(3)假设案情改为:乙已满18周岁,甲的行为如何认定?这涉及承诺的法益范围问题。因活体器官的捐赠者与接受者之间无近亲属关系,移植非法;同时,对于重伤的承诺是无效的;而甲无“组织出卖”行为;则甲仍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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