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两岸四地分别处在不同的法域之间,其中,内地与香港间区际私法的协助具有重要意义。关于2006年7月14日在香港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有关说法错误的是( )

admin2009-01-19  32

问题 我国两岸四地分别处在不同的法域之间,其中,内地与香港间区际私法的协助具有重要意义。关于2006年7月14日在香港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有关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安排》的签署,是继内地与香港之间达成的关于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和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区际私法协议之后,双方又一次成功合作的范例
B、《安排》的适用范围是: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C、对于根据《安排》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申请人不可以按照执行地的法律依相同案件事实向执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D、《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解决

答案4

解析 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是内地与香港特区司法协助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安排》的签署标志着两地司法向更紧密协助关系迈进,相互协助的范围从民商事文书送达、仲裁裁决执行方面向更高的层次、更广泛的领域扩展。选项A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在内地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公布,自1999年3月3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在内地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公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加上本题中所说的《安排》,内地与香港之间达成的有关区际司法协助的文书共三份。故本选项说法正确,不应入选。选项B中,根据《安排》第1条的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故本选项说法正确,不应入选。对于选项B,考生要注意“书面管辖协议”、“须支付款项”、“终审判决”等关键点。选项C中,根据《安排》第13条的规定,在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期间,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根据本安排第9条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申请人不得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但是可以按照执行地的法律依相同案件事实向执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选项说法错误,应当入选。选项D中,根据《安排》第18条的规定,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解决。要注意本法条中规定的是最高法院和“香港政府”协商而不是“香港高等法院”。故本选项正确,不应入选。根据题意,本题要求选择的是错误的说法,故A、B、D不应入选,正确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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