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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公司与张三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张三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已经验资);张三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
大地公司与张三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张三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已经验资);张三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
admin
2013-07-02
28
问题
大地公司与张三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张三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已经验资);张三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蓝天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大地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大地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蓝天公司。
2007年3月,蓝天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大地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大地公司提出退出蓝天公司,张三书面表示同意。2007年5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蓝天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张三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大地公司和张三对蓝天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大地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蓝天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大地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蓝天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蓝天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张三占用,张三应退还120万元的一半给大地公司。张三则认为,蓝天公司成立时大地公司投资不到位,故蓝天公司成立无效,蓝天公司的亏损应由大地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
(1)蓝天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否有瑕疵?
(2)大地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大地、蓝天公司与丙银行的法律关系分别是什么?
(3)蓝天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
(4)大地公司认为其已退出蓝天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
(5)大地公司与张三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大地公司对其未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对蓝天公司和张三承担什么责任?
(6)大地公司可否要求张三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给大地公司?
(7)大地公司应否承担蓝天公司亏损的一半?
(8)蓝天公司、大地公司和张三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选项
答案
(1)蓝天公司股东的出资有瑕疵。因为大地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2)大地公司的抵押行为有效。大地、蓝天公司是股东与公司间的关系,蓝天公司与丙银行是借贷法律关系,大地公司与丙银行之间形成抵押法律关系。 (3)蓝天公司的成立有效。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视具体情况有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被撤销。本题中蓝天公司具备公司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公司的成立是有效的,部分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但是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该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公司法》第72条至75条的规定,股东除全部转让股权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或者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而退出公司外,不能退出公司。因此。大地公司不能仅经董事长张三的书面同意就主张已退出公司。 (5)大地公司与张三之间是股东之间的投资合作关系。对于未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大地公司对其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应对蓝天公司承担足额缴纳责任外,同时应向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6)大地公司不能要求张三退还60万元给自己。张三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应当承担向蓝天公司返还的义务,由于张三占用的是公司资金,张三仅对蓝天公司负有返还义务,对大地公司无返还叉务。 (7)大地公司不应承担蓝天公司亏损的一半。公司成立后,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因此,大地公司虽然违反了出资义务,但是只对蓝天公司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对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直接承担公司的亏损。 (3)蓝天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大地公司在200万出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张三应在120万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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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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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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