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的表述错误的是:( )。

admin2009-01-19  41

问题 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的表述错误的是:(   )。

选项 A、《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2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C、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D、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答案1

解析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159条第2款之规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据此A项中享有此权的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是其常委会,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基本法第159条第1款,基本法的修改权只属于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修改特区基本法,C项正确。根据同条第4款之规定,“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D项正确。综上,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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