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dmin2013-12-10  140

问题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选项 A、当事人同时到庭的请求解决纠纷的,法院可当即审理
B、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
C、审理案件时,审判员不能自审自记,必须由书记员担任记录
D、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审结,并不得延长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简易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故A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现第148条)的规定公开宣判。故C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3条规定,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因此B项表述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D项表述错误,故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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