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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工作需要,向乙借用笔记本电脑一台,借用期间,因急需用钱,甲将该电脑以自己名义出卖给小知情的丙,言明价款5000元,丙先付1000元,余款3日内付清。丙取走电脑后,乙向甲要求返还电脑时得知此事,遂请求丙返还电脑,由此引起纠纷。由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甲因工作需要,向乙借用笔记本电脑一台,借用期间,因急需用钱,甲将该电脑以自己名义出卖给小知情的丙,言明价款5000元,丙先付1000元,余款3日内付清。丙取走电脑后,乙向甲要求返还电脑时得知此事,遂请求丙返还电脑,由此引起纠纷。由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dmin
2014-03-16
30
问题
甲因工作需要,向乙借用笔记本电脑一台,借用期间,因急需用钱,甲将该电脑以自己名义出卖给小知情的丙,言明价款5000元,丙先付1000元,余款3日内付清。丙取走电脑后,乙向甲要求返还电脑时得知此事,遂请求丙返还电脑,由此引起纠纷。由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甲将电脑卖与丙的行为有效
B、丙已经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
C、乙有权请求丙返还电脑
D、乙有权请求甲、丙连带赔偿损失
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动产善意取得问题。《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条明确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本题中,甲为无权处分人,其与丙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该合同因乙拒绝追认而无效,故A选项错误。根据上述规定,善意取得只要求无权处分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动产即可,无需已经支付全部价款,故丙未支付剩余价款不影响其善意取得该笔记本电脑,乙无权请求丙返还电脑,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丙为善意第三人,其与甲之间不存在串通损害乙利益之行为,故无需负连带赔偿责任,故D选项错误。当然,乙有权请求甲负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丙支付剩余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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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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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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