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一货车司机甲,同装卸工乙驾车进城送货,为赶时间超速行驶,在拐弯处将正常骑车的丙撞成重伤(后因救助不及时,丙在被他人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甲见撞人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乙却极力让甲逃离现场,甲因惧怕罪责,在乙的指使下加速行驶逃跑。一出租车司机丁见此

admin2021-09-10  34

问题     某单位一货车司机甲,同装卸工乙驾车进城送货,为赶时间超速行驶,在拐弯处将正常骑车的丙撞成重伤(后因救助不及时,丙在被他人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甲见撞人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乙却极力让甲逃离现场,甲因惧怕罪责,在乙的指使下加速行驶逃跑。一出租车司机丁见此情景后,驾车追赶,并示意其立即停车,但甲为摆脱丁慌不择路,驶进一个路人很多的早市胡同。因只顾逃跑,甲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又将路边一位骑车带小孩的妇女撞出10米,造成小孩重伤,妇女为保护小孩当场死亡。同时甲还将赶集步行的两位老人撞成重伤。另一老人戊手脚麻利、反应迅速,急忙闪到一边,结果将水果摊撞翻,并造成水果摊主骨折。路人纷纷指责甲,甲仍未减速停车,不料丁绕路赶到该胡同出口处,意图拦截甲。甲气急败坏,索性猛踩油门直冲向丁,妄图从出租车上碾轧过去,致丁当场死亡。
甲在胡同内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

选项 A、构成交通肇事罪
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构成危险驾驶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B

解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主观方面为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属于过失犯罪。本案中,由“路人很多的胡同”可知存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而由甲“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措施”可知,甲对公共安全的破坏采取无所谓的态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其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因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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