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下列哪些情形不可以延期审理?

admin2009-04-23  31

问题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下列哪些情形不可以延期审理?

选项 A、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审判员张某回避
B、被告人收到起诉书后下落不明
C、被告人的辩护人请求重新鉴定
D、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充分的

答案1,2,8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中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刑诉解释》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刑诉解释》第22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所以,A项错在是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是辩护人申请回避,BD两项都是中止审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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