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二人为同一机械厂同一车间职工。因工作关系,二人矛盾甚深。一日,因为生活琐事,二人又争吵不休,李某不断辱骂张某。张某遂找厂领导反映此事,致李某遭厂领导严肃批评。但李某并未改变态度,反而在下班路上,截住张某当众辱骂。过了几天,二人在菜市场相遇,李某又

admin2008-12-16  35

问题 张某和李某二人为同一机械厂同一车间职工。因工作关系,二人矛盾甚深。一日,因为生活琐事,二人又争吵不休,李某不断辱骂张某。张某遂找厂领导反映此事,致李某遭厂领导严肃批评。但李某并未改变态度,反而在下班路上,截住张某当众辱骂。过了几天,二人在菜市场相遇,李某又当众大骂张某为“流氓”、“破鞋”,辱骂了近一小时,才被围观群众劝走。不久后的一日,李某又在张某家门口附近街上再次用极其下流的语言当面辱骂张某,以致观者如潮。张某因此遭到严重刺激,精神恍惚,卧床达两个多星期。之后,张某去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以侮辱罪追究李某刑事责任,某区人民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审查后决定受理此案。
  该区人民法院以侮辱罪为由进行不公开审理。合议庭进行评议时,两位审判员认为应当定李某犯侮辱罪,另一位认为李某情节较轻,尚不构成侮辱罪。合议庭遂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委会经讨论,认定李某不构成侮辱罪,合议庭认为审委会意见有误,以合议庭多数认为李某构成侮辱罪为由,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张某认为判处太轻,也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认为一审认定李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量刑畸轻,改判李某有期徒刑1年。
  问题:

选项

答案张某的爱人不能作为自诉人起诉。

解析 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公诉和自诉两种。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一般来讲,自诉人是案件的受害人、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该案张某的爱人为张某的近亲属,依《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法》第98条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即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只有在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等情况下方可由其近亲属告诉。而本题张某不愿意告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刑法》中近亲属告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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