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乙为收款人签发了一份支票,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因为疏忽,没有主张票据权利,直至超过票据时效导致票据权利消灭,根据我国《票据法》,( )。

admin2022-07-20  26

问题 甲以乙为收款人签发了一份支票,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因为疏忽,没有主张票据权利,直至超过票据时效导致票据权利消灭,根据我国《票据法》,(          )。

选项 A、丙对甲和乙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B、丙可以基础关系对乙提出请求
C、丙可以向甲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
D、丙可以对乙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

答案C

解析 持票人丙因票据时效超过而导致票据权利消灭,其自然就不能对其前手甲和乙主张追索权。但是,根据《票据法》第18条的规定,丙可以向出票人甲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因《票据法》未将持票人的前手背书人纳入利益返还请求权行行使对象的范围,丙不得对乙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至于丙以基础关系对乙提出请求,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中的权利范围,不受票据法的调整,丙自然就不能根据《票据法》对乙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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