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在甲涉嫌抢劫一案的庭审过程中,其以检察院的书记员乙曾在侦查阶段参与侦查活动为由,对其提出了回避的申请。对审判人员丙以业务素质不高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请:对审判员丁是本案被害人的叔叔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请。 问题: 如果决定丁不需要回避,甲能否提

admin2016-01-15  63

问题 案情:在甲涉嫌抢劫一案的庭审过程中,其以检察院的书记员乙曾在侦查阶段参与侦查活动为由,对其提出了回避的申请。对审判人员丙以业务素质不高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请:对审判员丁是本案被害人的叔叔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请。
    问题:
如果决定丁不需要回避,甲能否提出异议,什么时间可以提出?

选项

答案甲可以提出异议;甲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高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可知丁属于应当回避人员,甲的申请理由成立,不属于《高法解释》第30条规定的情形,因此甲可以提出异议。《高法解释》第30条规定: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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