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同有)的账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公司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仍同意为该资金转账提供账户,并住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

admin2021-01-02  28

问题 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同有)的账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公司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仍同意为该资金转账提供账户,并住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账户。乙公司的行为构成?(    )(2005/2/93)

选项 A、走私罪(共犯)
B、洗钱罪
C、逃汇罪
D、单位受贿罪

答案B

解析 (1)乙公司明知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根据《刑法》第191条,构成洗钱罪。
(2)由于仅仅是在走私实行完毕后提供帮助,而不是帮助走私实行行为,对于走私没有共同行为;且事先无共谋,不属继承共犯,乙公司不成立走私罪的共犯。
(3)根据《刑法》第190条,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擅自将外汇存在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亦即违反外汇管制使国家外汇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6条规定,追诉标准是单笔在200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但本案案情是“将人民币4000万元折换成438万美元”,亦即,甲公司、乙公司本身没有外汇,没有使国家外汇减少实施“逃汇”行为,反而通过换汇使外汇增多,不构成逃汇罪(当然,洗钱罪的法条规定的是“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立法原意规定的该情况不包括逃汇,故而,如果在洗钱罪时逃汇的,系一行为构成数罪名,应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
(4)由于乙公司是非国有公司,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要求(国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如果乙公司是国有单位,收受钱财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可构成单位受贿罪;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身构成他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5)明知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根据《刑法》第312条规定,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6)罪数上,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但根据司法解释按重罪一罪论处,如果两罪一样重则应按特别法洗钱罪论处。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
综上,乙公司只能构成洗钱罪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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