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上市公司,2×16年5月按法院裁定进行破产债务重整,2×16年10月法院裁定批准了A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截至2×17年1月20日,A公司已经清偿了所有应以现金清偿的债务;截至2×17年4月10日,应清偿给债权人的5000万股股票已经过户到相应的债权

admin2017-11-06  22

问题 A公司为上市公司,2×16年5月按法院裁定进行破产债务重整,2×16年10月法院裁定批准了A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截至2×17年1月20日,A公司已经清偿了所有应以现金清偿的债务;截至2×17年4月10日,应清偿给债权人的5000万股股票已经过户到相应的债权人名下,预留给尚未登记债权人的股票也过户到管理人指定的账户。
    A公司于2×17年4月25日披露的2×16年年报中确认了破产重整收益,理由是:在年报披露之前,有关重整事项已经基本执行完毕,公司认为很可能将得到法院的最终裁定。
    问题:A公司能否将破产重整收益计入2×16年?

选项

答案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重组协议的执行和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故上市公司通常应在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本案例中,由于A公司是在2×17年实施的主要重整债务清偿,法院将在2×17年裁定A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债务偿还”与“法院裁定”这两件事情均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A公司在2×16年12月31日尚不能可靠判断重整债务的清偿是否能够顺利实施。期后的偿还和法院裁定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不应在2×16年年报中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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