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刑法志·诉讼》: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讼,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谋反、大逆,子孙不孝,为同居所侵侮。必须自陈者听。诸致仕得代官,不得自己与齐民讼,许其亲属家人代诉,所司毋侵扰之。诸夫人辄代男子告辩争讼者,禁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和理

admin2019-01-24  22

问题 《元史·刑法志·诉讼》: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讼,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谋反、大逆,子孙不孝,为同居所侵侮。必须自陈者听。诸致仕得代官,不得自己与齐民讼,许其亲属家人代诉,所司毋侵扰之。诸夫人辄代男子告辩争讼者,禁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和理论回答下列问题:
评价上述材料。

选项

答案评价:①元朝当事人诉讼代理的范围较前朝有所扩大,对代诉的规定也大大细化。②元朝开始出现了诉讼代理,虽然在制度上尚不成熟,但使诉讼在立法上独立成篇,并影响了明朝和清朝的诉讼制度。③诉讼代理制度的出现体现了经济的发展和民族间交往的频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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