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中的具体规定。

admin2021-04-09  89

问题 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中的具体规定。

选项

答案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但纳税人不能提供的,经县以上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款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后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通知银行扣缴存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等强制执行措施。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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