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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于2007年8月10日签订一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向甲借款200万元,还款期为2008年1月9日;丙为保证人,如果乙到期不能还款,由丙对借款本金200万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甲、乙、丙分别在合同上签字。乙因经营出现问题,恐不能按期还款,便找到甲,商
甲、乙、丙于2007年8月10日签订一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向甲借款200万元,还款期为2008年1月9日;丙为保证人,如果乙到期不能还款,由丙对借款本金200万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甲、乙、丙分别在合同上签字。乙因经营出现问题,恐不能按期还款,便找到甲,商
admin
2012-08-25
26
问题
甲、乙、丙于2007年8月10日签订一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向甲借款200万元,还款期为2008年1月9日;丙为保证人,如果乙到期不能还款,由丙对借款本金200万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甲、乙、丙分别在合同上签字。乙因经营出现问题,恐不能按期还款,便找到甲,商议延期还款之事宜。几经协商,甲、乙双方于2007年11月18日达成一致,甲同意乙将还款期限延至2008年4月9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8年4月9日,延期还款期限已届满,但乙未能还款。此后,甲多次找到乙要求其尽快还款,均未果。2008年10月14日,甲找到丙,要求丙承担其保证责任,偿还2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问:
(1)丙对甲、乙达成的延期协议未置可否,丙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2)如果甲没有同意乙延期还款,那么,甲要求丙偿还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是否合法要求?为什么?
(3)如果甲没有同意乙延期还款,偿还期刚好届满时,甲便起诉丙,但只要求丙偿还本金200万元,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选项
答案
(1)丙对原合同仍承担保证责任,而对延期履行的协议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理由:《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更为具体,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案中,对于延期履行的协议没有经过丙的同意,也没有丙的书面保证承诺,因此对于延期履行,丙不承担保证责任。丙的保证责任和期限仅限于原合同。 (2)不合法。 理由:首先,依据《担保法》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担保范围的,从其约定。本案中,保证人丙在合同中只承诺对本金200万元的保证负责任,因此利息的保证责任,丙不予承担。其次,丙在本案中承担的是一般保证,且没有约定保证期限。对此,《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保证人的保证期限应在2008年7月9日届满。而甲是在2008年10月14日向丙主张权利的,由于甲是在该6个月的期限届满之后,才向丙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因此丙因保证期限届满而免除对本金200万元的保证责任。所以,在甲乙之间没有延期履行这一情节的情况下,甲要求丙偿还2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请求也是不合法的。 (3)不会得到支持。 理由:因为丙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是法律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和补充性而设立的专属于保证人的一种抗辩权。本案中,即使没有延期履行的情节,即使是原债务履行期限刚刚届满,甲也不能直接向丙主张保证责任,因为丙作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法院对债务人乙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使债权人甲的债权得到实现时,保证人丙才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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