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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若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
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若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
admin
2017-03-01
37
问题
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若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2003年卷二第4题)
选项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入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答案
C
解析
本题案情分为两个阶段:(1)第一阶段,甲推乙导致其死亡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理由是:甲显然反对小孩死亡,不能认定为故意;而一般人可以预见用力推小孩会导致危险的后果,甲一时气急没有预见到,可认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2)第二阶段,甲以为乙没死而产生杀人的故意用石头猛砸乙的头部,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对象认识错误,行为客观上有危险(小孩刚死不久,系偶然因素导致不能),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3)第二阶段行为是在第一阶段行为结束(过失犯结果发生)之后,继而实施的,应认定为另起犯意。前后两行为是互相独立的关系,因而认定为数罪。最后的正确选项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4)与之区别的是结果延后实现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情况:先故意杀人误以为被害人死亡而后“抛尸”导致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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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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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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