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17日,某市林区议价粮油经营部受委托将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的150吨小麦销售给邻市林海面粉厂,外运时因未办理本市粮油出境准运证被本市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管理,严厉打击套购、倒卖非

admin2014-04-02  36

问题 1995年6月17日,某市林区议价粮油经营部受委托将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的150吨小麦销售给邻市林海面粉厂,外运时因未办理本市粮油出境准运证被本市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管理,严厉打击套购、倒卖非法活动的若干规定》,对其作出没收的处理。林区议价粮油经营部不服,于同年7月15日向位于同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9月17日,林区议价粮油经营部在没有接到任何复议答复的情况下,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本案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期限?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案原告起诉符合法定期限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告在1995年7月15日审请复议,在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情况下,原告的起诉期限应从9月14日开始到9月28日止。原告在9月17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定期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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