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网络公司,都在从事反病毒软件的开发和推广。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指控乙公司挖走了其研发主管及技术人员十余名,乙公司发布的08版反病毒软件与甲公司07版反病毒软件实质相似,甲公司的老客户已有1/3成为了乙公司的新客户,请求法院认定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

admin2014-04-26  32

问题 甲、乙公司均为网络公司,都在从事反病毒软件的开发和推广。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指控乙公司挖走了其研发主管及技术人员十余名,乙公司发布的08版反病毒软件与甲公司07版反病毒软件实质相似,甲公司的老客户已有1/3成为了乙公司的新客户,请求法院认定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关于乙公司如何证明自己不侵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一—76,多)   

选项 A、证明从甲公司过来的研发主管及技术人员都是合同到期后或辞职后正常流动过来的,没有竞业禁止义务或对甲公司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B、证明其08版反病毒软件与甲公司的07版反病毒软件不构成实质相似   
C、证明甲公司的07版反病毒软件不是商业秘密     
D、证明甲公司是以诉讼手段恶意打压竞争对手   

答案A,B

解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可以推断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据此可知,乙公司如果要证明自己不侵权,需要证明:(1)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符合法定条件;(2)自己的信息与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构成实质相似;(3)自己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对方的商业秘密。据此,A、B两项正确。   
C项中,反病毒软件本来就不是商业秘密,反病毒软件的构造设计方法才是商业秘密,所以乙公司证明甲公司的07版反病毒软件不是商业秘密,并不能证明自己不侵权,C项错误。   
D项中,甲公司是否以恶意诉讼打压竞争对手,属于恶意诉讼的侵权问题,与甲公司是否侵犯乙公司的商业秘密没有关系。即使乙公司证明了甲公司的恶意诉讼,也不能说明乙公司不侵权,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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