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服装生产企业,2016年6月与乙公司签订了两份加工承揽合同,为乙公司加工两批服装。第一份合同载明由甲公司提供原材料金额300万元,乙公司需支付的加工费为20万元;第二份合同载明由乙公司提供原材料金额500万元,乙公司需支付的加工费为50万元。已知加

admin2022-06-14  31

问题 甲公司为服装生产企业,2016年6月与乙公司签订了两份加工承揽合同,为乙公司加工两批服装。第一份合同载明由甲公司提供原材料金额300万元,乙公司需支付的加工费为20万元;第二份合同载明由乙公司提供原材料金额500万元,乙公司需支付的加工费为50万元。已知加工承揽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5‰,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3‰,甲公司6月份应纳印花税额为(    )元。

选项 A、1250
B、1110
C、1850
D、2750

答案A

解析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甲公司应纳的印花税=300×10000×0.3‰+20×10000×0.5‰+50×10000×0.5‰=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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