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57题)

admin2017-03-16  16

问题 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57题)

选项 A、甲使用暴力强迫赵某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造成赵某重伤。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与强迫交易罪实行并罚
B、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车后藏匿不想归还。李某要求归还时,乙谎称摩托车被盗。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
C、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
D、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

答案B,C

解析 选项A涉及转化犯。强迫交易罪的手段行为包括暴力,但由于数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因而轻伤可以包含在强迫交易罪的暴力之内,重伤则不包含,应另定故意伤害罪。但在这种情况下,强迫交易罪还能否成立?因为强迫交易的暴力手段已经另行定罪,如果把伤害再次作为强迫交易罪的暴力手段使用,就违反了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这种情形,属于刑法理论上的转化犯,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涉及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在实施欺骗行为以前,李某的摩托车已经被借用因而其欺骗行为只是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一种手段而已,在刑法理论上也称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能单独构成诈骗罪。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涉及想象竞合犯。一般情况下,发生想象竞合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行行为,但在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之间也可以成立想象竞合犯。丙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涉及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形。因此,吸收犯是以两个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否则不构成吸收犯。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信用卡本身是一种信用支付凭证,盗窃信用卡就等于取得了一定价值的货币使用权,因此其行为性质属于盗窃。但信用卡毕竟不能等同于现金,因此,要想实现对信用卡中现金的实际占有,尚需实施使用信用卡的行为。这一使用行为虽然具有诈骗的性质,但它并不单独构成诈骗罪。因为对同一法益只能实施一次犯罪,后一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由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并不单独构成犯罪,因而上述两个行为不是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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