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近亲属对担任李某的监护人有争议,并且对李某住所地居民委员会的指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按照下列哪项中的顺序指定监护人?

admin2019-01-22  36

问题 李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近亲属对担任李某的监护人有争议,并且对李某住所地居民委员会的指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按照下列哪项中的顺序指定监护人?

选项 A、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B、配偶、成年子女、父母
C、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D、父母、成年子女、配偶

答案A

解析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据此,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DHC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