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卷一第46题)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申请文件提出了主动修改,下列修改哪些是允许的?

admin2018-06-28  34

问题 (2010年卷一第46题)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申请文件提出了主动修改,下列修改哪些是允许的?

选项 A、修改明显错误的产品名称
B、根据其他视图的表达,将左视图与右视图的视图名称对调
C、删除简要说明中关于产品内部结构的描述
D、删除简要说明中关于产品技术效果的描述

答案A,B,C,D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2款规定:“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主动提出修改。”《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专利审查指南20110》1-3-4.3“简要说明”中规定:“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专利审查指南2010》1-3.10.3“审查员依职权修改”中规定:“……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1)明显的产品名称错误;(2)明显的视图名称错误;(3)明显的视图方向错误;……(5)简要说明中写有明显不属于简要说明可以写明的内容,例如关于产品内部结构、技术效果的描述、产品推广宣传等用语;……”故选项A、B、C、D均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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