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长河公司一供货商多次上门催要逾期货款,经公司董事长胡某同意,会计科长让出纳员开出一张35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供货商。供货商同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长河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35万元为由予以退票。该行为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该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

admin2013-08-13  19

问题 2011年9月,长河公司一供货商多次上门催要逾期货款,经公司董事长胡某同意,会计科长让出纳员开出一张35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供货商。供货商同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长河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35万元为由予以退票。该行为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该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

选项 A、供货商有权要求该公司给予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B、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
C、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D、中国人民银行可对该公司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答案A,D

解析 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其支票或全部的支付结算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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