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dmin2017-03-16  24

问题 关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也要认定为抢劫罪
B、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C、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ATM取款的行为,也能认定为盗窃罪
D、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答案A,B

解析 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注意规定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和强调,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可以按照基本规定来处理。例如,《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该款就属于注意规定,即使没有该款规定,根据共同犯罪的规定,对此情形也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法律拟制,是指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法律拟制带有强制性,属于特殊情形特殊处理。如果没有设置法律拟制,那么对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就不能按照该规定处理。例如,根据《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出租车业的从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卖淫、嫖娼者通风报信,以窝藏、包庇罪论处。该条属于法律拟制,因为窝藏、包庇罪的对象应是犯罪的人,而卖淫、嫖娼者不属于犯罪的人,而属于违法分子。将窝藏违法分子的行为按照窝藏罪论处,就属于法律拟制。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没有该条规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以造成轻伤以上为前提),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因为这样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被害人因无法反抗而被迫放弃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所以,《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抢劫罪属于法律拟制来的抢劫罪。A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没有该款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抢夺罪,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因为这样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抢劫罪属于法律拟制来的抢劫罪。B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没有该款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ATM取款的行为,也能认定为盗窃罪,因为在机器上使用他人的信用卡,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的对象,但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C项说法正确。应注意的是,该款也存在法律拟制的情形:盗窃信用卡并对银行职员使用,以盗窃罪论处。原本,对银行职员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是《刑法》第196条第3款仍将该情形以盗窃罪论处。
    《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如果没有该款规定,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因为根据共同犯罪的规定,该行为完全成立共同犯罪。因此,该款规定属于注意规定。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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