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程序中有下列何种情形,二审人民法院应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

admin2011-11-07  39

问题 一审程序中有下列何种情形,二审人民法院应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

选项 A、对不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人员没有出庭的
C、一审合议庭的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没有出庭的

答案C

解析 对于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派员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高法刑诉解释》第226条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因此,ABD项在程序上没有问题。而C项违反了回避制度,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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