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时,乙除了提起自诉外,还有何救济途径? 甲申请公安机关的法医丁回避,应由谁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如果甲不服,如何申请复议?

admin2008-12-16  33

问题 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时,乙除了提起自诉外,还有何救济途径?
甲申请公安机关的法医丁回避,应由谁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如果甲不服,如何申请复议?

选项

答案由于该回避申请不具备法定理由,所以应当由法庭当庭决定驳回,并且甲不得申请复议。

解析 《刑诉解释》第29条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同法第29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可见,本案中,甲以丁专业水平不高、实际经验不足为由,申请丁回避,不属于上述《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形,因此,根据《刑诉解释》第29条的规定,该回避申请应当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且甲不得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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