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admin2014-07-21  27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1)该条法律是关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2)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一种无过错责任。 (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使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承担更多的责任,以保护不特定的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事主体的利益。 (4)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损害必须是由高度危险作业所引起的。构成高度危险作业一般具有三项特征:它们不为法律所禁止:加害人从事这类作业对于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难以避免;周围环境应当是指危险作业所造成的损害,是致害的作业物以外的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第二,损害的客观存在;第三,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5)具备上述条件的责任承担:具备上述条件,由高度危险作业人承担责任,高度危险作业人不能以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为免责事由,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其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高度危险作业人仍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但事后可以向引发损害的第三人追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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