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男)与李某(女)于2001年结婚,但婚后感情不和,何某欲提出离婚。2002年3月,何某的父亲去世,留有房屋12间。由于何的母亲早已病故,所以只有何某姐弟四人继承。何某为了不让李某享有房屋所有权,于是跟其他三个继承人商量,决定先放弃继承权,待与李某离婚

admin2013-08-14  27

问题 何某(男)与李某(女)于2001年结婚,但婚后感情不和,何某欲提出离婚。2002年3月,何某的父亲去世,留有房屋12间。由于何的母亲早已病故,所以只有何某姐弟四人继承。何某为了不让李某享有房屋所有权,于是跟其他三个继承人商量,决定先放弃继承权,待与李某离婚后,再让其小弟以赠与的形式将房屋转给他。姐弟四人到公证处作了遗产分割协议书,一致同意何某放弃继承权。
    2002年5月,法院判决何某与李某离婚时,对其夫妻财产进行了合理分割。当时,李某提出应将何的父母遗留的12间房子中,至少分给她一间。何某拿出经过公证的协议书说自己已放弃了继承权,李只得作罢。
    2003年7月,何某准备再婚时,其小弟又以赠与的形式,将三间房子还给何某作新房。此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并进行了房产变更所有权的登记。李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分房。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各题中所列的问题。
何某的小弟赠与何某三间房屋的行为在法律上(    )。

选项 A、无效。因为这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B、无效。因为这是双方故意通谋而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C、有效。因为双方进行了房产变更所有权的登记
D、有效。因为双方事先订立了赠与合同并作了公证

答案A,B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本题的情形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行为人为规避法律,达到违法目的而实施的以合法形式出现的民事行为,又称作规避法律的行为。此种行为的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的效果意思,而只是其图谋掩盖和达到非法目的的手段。因此,这类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zC3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