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38题)

admin2015-05-18  29

问题 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38题)

选项 A、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应批准
B、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
C、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
D、袁某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答案C

解析 专家辅助人是指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在专门性问题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帮助法官居中裁判和对事实的准确认定而参加到诉讼中,具有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方面特殊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1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可知,对专家辅助人我们应把握以下四点:一是当事人双方均可申请;二是该申请须由法院准许;三是须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四是诉讼费用应由申请方负担。由此可知,选项C“被告可以询问”正确,选项D出庭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可知,回避原则适用对象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并不适用于专家辅助人。因此,选项A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8种法定证据:“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专家辅助人只是帮助当事人对案件中专门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既不同于证人证言,也不同于鉴定意见,其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因此,选项B错误。
[陷阱点拨]  (1)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比较:

(2)证人与专家辅助人的比较: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z6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