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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将自己名下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的密码告诉耿某,让耿某取款先用,方某和耿某之间形成了什么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方某外出前的叮嘱涵义甚广,包含着工地上需用钱可以动用存折内存款的意思。之后耿某取钱的行为在民法上是否具有违法性?
方某将自己名下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的密码告诉耿某,让耿某取款先用,方某和耿某之间形成了什么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方某外出前的叮嘱涵义甚广,包含着工地上需用钱可以动用存折内存款的意思。之后耿某取钱的行为在民法上是否具有违法性?
admin
20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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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方某将自己名下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的密码告诉耿某,让耿某取款先用,方某和耿某之间形成了什么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方某外出前的叮嘱涵义甚广,包含着工地上需用钱可以动用存折内存款的意思。之后耿某取钱的行为在民法上是否具有违法性?
选项
答案
具有违法性,因为此合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本身还未生效。
解析
从第1题可以得知,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4月21日,方某离家外出,行前叮嘱耿某:“工地有急事可以先办”,此叮嘱涵义甚广,包含着工地上如急需用钱可以动用存折内存款的意思,应当认为二人再次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不同的是,年初3月时,耿某通知方某说“工地急需用钱”,方某就将6.己名下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的存放处及存折密码告诉了耿某,让耿某取款先用,双方的委托合同内容是耿某帮方某处理“工地急需用钱”的相关事宜,合同立即生效。而在4月21日,方某的叮嘱则是“工地有急事”可以先办,即二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到耿某对方某存款的处分,必须以“工地有急事”为生效条件。后耿某因“私事”急需用钱,即到方某居住的房间里拿上存折,并与当日、5月6日两次到工商银行分别提取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此时,方某与耿某的委托合同还没有生效,耿某私自动用方某存款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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