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娴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婚姻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有( )。

admin2013-09-09  33

问题 根据《婚娴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婚姻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甲、乙系夫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又与丙结婚,则甲与丙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B、丁威胁戊:“如果不嫁给我,我就将你的腿打断。”戊被迫应允并与丁结婚,则丁与戊的婚娴属于自始:无效的婚娴
C、己与庚同居多年,并对外以夫妻相称,后二人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则己与庚之间的婚姻关系白二人同居并具备婚娴实质要件之日起便有效
D、辛婚前患有艾滋病,后与壬结婚,但婚后艾滋病仍未治愈,此时的婚娴属于无效婚姻

答案A,C,D

解析 重婚属于无效婚娴规定的情形。故选A项。B项属于可撤销婚娴。C项的表述属于事实婚娴,我国婚娴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事实婚娴的效力,即事实婚姻通过补办登记手续的便可以成为合法有效的婚姻,经过补办登记手续后,婚娴的效力具有溯及力,但溯及到何时,是溯及到同居之日,还是溯及到具备了婚娴实质要件之日,这要综合案情全盘考虑,但C项在表述上没有错误。对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婚后尚未治愈的,按照无效婚姻处理。故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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