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16岁)、刘某(19岁)殴打万某致万某重伤一案,经B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5年6月4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14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件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姑姑家,他认为

admin2014-12-08  25

问题 郑某(16岁)、刘某(19岁)殴打万某致万某重伤一案,经B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5年6月4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14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件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姑姑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姑姑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姑姑增添负担,而且姑姑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B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周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周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情秘密为由予以拒绝。6月26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B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7月15日开庭审理,并于7月13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周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的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法院又重新指定了一名律师李某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至9月7日。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9月9日,法院判决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判决确定后,李律师没有向法院询问有关结果,也没有问郑某的意见(后判决书副本虽送达律师,但已超过上诉期)。问题:
周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吗?

选项

答案周律师无权拒绝辩护。《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本案中,未及时通知开庭日和未得到起诉书副本并不能构成律师拒绝辩护的理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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