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士欣诉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 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强制拆除了胡士欣的房屋,直接造成胡士欣对自有产权24平方米房产不能依法用于经营活动,更不能获得相应拆迁补偿,该房屋地处根河市最繁华的商服地段——佳又多超市临街位置。正是由于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

admin2022-10-24  34

问题                                                                                                                          胡士欣诉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
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强制拆除了胡士欣的房屋,直接造成胡士欣对自有产权24平方米房产不能依法用于经营活动,更不能获得相应拆迁补偿,该房屋地处根河市最繁华的商服地段——佳又多超市临街位置。正是由于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违法强制拆迁行为,造成胡士欣多年来一直租房开展经营,更导致正在履行中的房屋租赁合同因被迫解除,形成租赁损失和违约责任。而事后由于胡士欣认为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的补偿决定书中,对被强制拆除的房屋作价是在拆迁补偿的基础上进行的,难免价格评估得过低。因此,胡士欣以根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向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主张的要求是,因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被违法拆除的房屋价款,应以该房屋在市场交易中合理市场价为准。而现在被告对该房屋的评估价,不是市场交易中的合理价格,根据现在根河市佳又多超市临街位置的市场价,被告决定补偿给原告的87480元房款,原告无法在该地购买24平方米的房屋,所以,原告对被告拆除房屋的评估价格不能接受。对于其他财产损失的赔偿价格,双方可以协商。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481690元,请人民法院支持。
【问题】
针对本案法院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立法时所确立的原则是“填平补齐”的赔偿原则,而不是“惩罚性”的赔偿标准。即原告所取得的赔偿数额以受到的损失为限。因此,本案可在原告合法所有的房屋被非法拆除,其应得的住房损失赔偿应当以能再次取得同等的房屋为限度。《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本案由于房屋已经被拆除且原址已新建房屋,故无法返还或者恢复原状,只能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来进行。原告主张应按市场交易中的合理价格计算赔偿数额,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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