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男,39岁,某县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2001年9月13日在某县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的白酒倒出半碗(约半斤)自饮,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造成关押在该所15号监号内的叶

admin2017-10-16  24

问题       被告人何某(男,39岁,某县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2001年9月13日在某县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的白酒倒出半碗(约半斤)自饮,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造成关押在该所15号监号内的叶某、余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砸坏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在搜捕时,何某仍在熟睡,直到县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所时,何某才被唤醒。
    被告人何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选项

答案何某的行为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所谓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且主要是指负有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职责的人员。本案被告人何某身为公安局看守所的看守员,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要件。(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该预见自己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发生在押人员的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何某对造成9名在押人员脱逃所持的心理态度为过失,即他不希望造成被押人员脱逃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在押人员实际逃脱,造成严重后果。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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