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自何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若法院受理此案后,该行政机关经认真审查认为应当给王某发放此许可证,该行政机关遂决定向王某颁发许可证,法院遂终结此案,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admin2008-12-16  31

问题 王某自何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若法院受理此案后,该行政机关经认真审查认为应当给王某发放此许可证,该行政机关遂决定向王某颁发许可证,法院遂终结此案,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选项

答案法院这样的处理不正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作出裁决。被告在审理期间作出行政行为并不是法院终结诉讼的法定理由,因而法院此种情形下主动终结诉讼是错误的;对于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50条:“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51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52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 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 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因本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九十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依此可见,被告在审理期间作出行政行为并不是法院终结诉讼的法定理由,因而法院此种情形下主动终结诉讼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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