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admin2013-06-09  31

问题 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选项

答案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自首与重大立功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立功是指犯罪人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二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三是其他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阻止其他犯罪人的逃跑;等等。 其中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上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上述立功与重大立功中所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所提供的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不需要原本由行为人掌握,行为人的亲友等(司法工作人员除外)告知行为人后,由行为人揭发或者提供的,不影响立功的成立。 本案中,高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成立自首。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本案中陈某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高某协助司法机关将其抓获,符合重大立功的标准,成立重大立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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