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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卷二第42题)甲乙两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送货到乙公司住所。后乙公司变更住所,未及时通知甲公司,导致甲公司无法按照约定地点交货。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卷二第42题)甲乙两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送货到乙公司住所。后乙公司变更住所,未及时通知甲公司,导致甲公司无法按照约定地点交货。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
2018-06-27
27
问题
(2015年卷二第42题)甲乙两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送货到乙公司住所。后乙公司变更住所,未及时通知甲公司,导致甲公司无法按照约定地点交货。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公司应当及时联络乙公司并继续履行合同
B、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C、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
D、甲公司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答案
C,D
解析
A.C.D.《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故选项A错误,不符合题意,选项C、D正确,符合题意。
B.《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乙公司变更住所未及时通知甲公司,导致甲公司无法按照约定地点交货”的情况不属于上述情形,故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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