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商品,向乙公司开出一张100万元的商业汇票以支付货款,出票人为甲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的粘单上有丁、戊两公司的保证签章,其中丁公司保证80万元,戊公司保证20万元,同时在票据的粘单上记载“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

admin2018-11-12  34

问题 2017年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商品,向乙公司开出一张100万元的商业汇票以支付货款,出票人为甲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的粘单上有丁、戊两公司的保证签章,其中丁公司保证80万元,戊公司保证20万元,同时在票据的粘单上记载“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由于疏忽,甲公司在出票时未记载付款日期。
2017年6月25日,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庚公司以支付欠款。庚公司于7月5日向丙公司提示付款。丙公司以该汇票未经承兑为由拒绝付款,并做成了“拒绝证明书”。庚公司得到拒绝证明书后于7月7日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追索通知,要求乙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利息、费用以及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共计120万元。乙公司于7月10日收到追索通知,但乙公司觉得庚公司的要求不合理,经协商后向庚公司支付了105万元,取得了该汇票;7月12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发出书面追索通知,丁、戊两公司以自己提供的是一般保证,乙公司应先对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以追索金额超过票面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丁、戊两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丁、戊两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本题中,丁、戊两公司均为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甲公司一同对持票人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票据上附有的保证条件“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无效,不影响保证人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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